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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引发9年纠纷 业主要求退房被法庭驳回
编辑:邓州楼市网   2005年05月22日11:59   来源:邓州楼市网  

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某楼盘是在1994年开发的楼盘,楼高9层,于1996年经海珠区质监站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此后,该楼盘部分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为了房屋质量及赔偿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这一争就是9年。

房屋质量出问题业主不满

该楼盘20栋904房业主罗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1996年住进来的,当时花了21万买了这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可是入住以后就发现阳台、厕所及厨房外墙位置出现渗水情况。“经过多次交涉,开发商才来维修,但修的效果不好,没有解决渗水问题。住进来之后,自己曾提出退房要求,但开发商没同意,问题就一直拖到现在。”罗先生说。

24栋902房被认为是整个小区中房屋质量问题最严重的一个。在里面,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和墙面被敲打过,据介绍是很多房屋质量鉴定单位来鉴定时留下的痕迹。而房屋的横梁出现扭曲下坠、墙壁不垂直、钢筋外露和水管漏水等问题。业主叶先生说,开发商修过多次都没有解决问题,后来双方引起诉讼,但叶先生要求退房的要求被驳回,之后,叶先生就开始了9年的投诉之路。



该小区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主要都出现在9楼,但少部分其他楼层也有问题。

业主要求退房被法院驳回

针对房屋出现的问题,记者随后采访了开发商有关负责人。从开发商提供的厚厚一叠材料中,记者大概了解了事情的始末。

该盘24栋902业主叶先生在收楼的时候,发现房屋质量差不肯收楼,要求开发商修好。开发商修完之后,业主认为并没有解决问题。此后,叶先生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房款,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然而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叶先生退还房款的要求,判决的依据是经过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鉴定,该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属于施工质量问题,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好即可。叶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判决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退房的要求被驳回。

败诉的叶先生并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是不断地向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海珠区建设和市政局、广州市建委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政府部门曾协调过很多次,但都因为双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失败,对于法院的判决业主也一直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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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发展商争论的三大焦点

焦点一:房屋合不合格

业主:房屋不合格

理由:房屋在交付使用后,部分业主的房屋先后出现了质量问题,集中表现为天面渗水、一些房屋出现裂缝、楼板比设计要求小19~45毫米,同时还有蜂窝麻面、下水道口混凝土脱落、楼板下凹等等诸多问题。

开发商:房屋合格

理由:该楼盘建成后,通过了海珠区质监站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获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2000年获得了验收合格证,连问题最严重的24栋902房经过海珠区质监站的鉴定,也被评为基本完好房,建议做彻底维修补强。之后,海珠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广东省轻纺工业设计院、由海珠区建设局组织的广州市设计院和六人专家组都对楼房进行了验算、论证工作,都认为楼房确实存在施工队偷工减料造成诸多问题,但楼房的整体结构是安全。

焦点二:赔偿问题

业主: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

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49条有退一赔一的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32条也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情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肯定维修房屋,赔偿问题可以协商,但不可能退房更不可能退一赔一

理由:所有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都是“楼房主体结构是安全合格的”,法院也进行了判决,连退房的要求都达不到,更何况退一赔一?

焦点三:维修问题

业主:反对维修

理由:开发商来维修了很多次都没有解决问题,质疑开发商的诚意,失去信心。同时一定要先谈好赔偿问题,才可维修。

开发商:愿意维修

理由:按照法院的判决和政府部门的意见做好了维修的充分准备,有关部门也制定了新的维修方案(22号楼天面维修方案),22号楼9楼3位住户同意先维修后赔偿的提议,维修后3位住户的房屋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而且维修后开发商也履行了赔偿的责任(22号楼9楼的3位住户也提出房屋质量问题,但同意先维修后谈赔偿。记者经过调查,维修后的22号楼9楼天面和房屋暂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3户住户也和开发商谈妥了赔偿条件,开发商也兑现了赔偿。

专家评点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谢妙玲:

对方故意欺诈才能实行“退一赔一”

我个人非常赞同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房屋存在问题,业主的心情大家都能理解,但既然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就要服从法院判决。这里面业主提到的“退一赔一”要求,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而提出的,但这个规定是有前提的,必须是在对方有故意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这一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

广州仲裁委员会民事财产权益部部长王进:

业主属于不服从判决

上面提到的案例中的业主已经不是过度维权的问题了,而是一种不服从法院判决的行为。现在的业主与房地产商的纠纷中,小业主和开发商一般都闹得很僵,此时即使开发商提出维修方案,业主也表示怀疑,认为一次性维修不能解决问题,反复维修弄得很烦,一般不会同意维修方案,而是希望通过仲裁机构获得一次性赔偿以解决问题。

广州市海珠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副主任谢广荣:

和谐小区也有承建商的责任

和谐小区不仅仅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关系,还有小区的建设者——承建商的责任。承建商是一个和谐小区形成的前提。如果承建商规范操作,严格按设计图纸建房,楼房建成后就不会被投诉;如果承建商在小区建设上偷工减料、不按规定施工,楼房建成后必然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上面讲到的案例就存在这个问题。首先是承建商在房屋建设上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致使业主住进去后发现很多问题。业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院既然已经判决了,双方就应该按法律办事。法院的判决已经9年多了,业主一直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现在业主想维修,法院还不一定会同意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质监站监督二室主任、工程师李伟光:

该楼盘的业主属过度维权

我是参与这个投诉调解的当事人之一,这个例子的确比较特殊。去年我参与调解了30次,但还是没成功。在这个纠纷中,开发商很有诚意去维修,但业主抓住房屋问题不放,一定要退房或高价赔偿。

这个纠纷也是经过广州市监督站拍板同意的,开发商愿意维修,但业主一直阻挠。我本人在这行干了十几年,处理过类似的投诉有几十起,一般调解3、4次就可以解决问题,但这个不行。我觉得这里面业主存在过度维权的问题。

广州市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人大代表黄建水:

法院既然已经判了就不该质疑

对刚才提到的案例中的业主我表示很不理解,既然两级法院都已经判决了,就应该没有可以质疑的了,而业主9年来一直不向法院申请执行,就等于连维修的权利都放弃了。9年的时间里,政府部门还在不断协调,这已经是很负责任的态度了,但还是不能解决这个纠纷,我个人对业主的这种行为不能理解。?

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百灵:业主对自己的权利利用过度了

任何时候讲维权,都不能单纯地从一个方面考虑。维权需要多沟通,解决问题有很多途径,直到没有办法了才要诉讼,而且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对于“退一赔一”的诉讼标的,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如果开发商存在一房两卖、假按揭、房屋安全有问题等事实时,才会判决退房,如果没有这些事实依据,连退房的要求都达不到,何况退一赔一?我个人认为,这里面的业主太不理性,对自己的权利利用过度了。既然法院已经下了判定,就说明有了充分的事实依据,业主不依照法律判决,拒绝发展商维修,其实是对我国法律缺乏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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