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北京市发改委最新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北京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每平方米每月0.90元,包括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安全防范可以加收0.10元/平方米等。
典型"案例"(三): 大东区刘庆章很纳闷,他房子的建筑面积是66.64平方米,使用面积是47.60平方米,但是房产证上写的是68.70平方米,这丢失的2.06平方米是啥?得到的答案是:公摊的门厅和楼道面积。物业管理部门就是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收取采暖费和物业费的。可门厅及楼道根本没有采暖装置,为啥要收采暖费?另外,物业服务与业主家房证上的面积有啥关系,是为面积服务还是为人服务?
采暖费大都按包括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收取,对于大多数住宅来说,门厅和楼道是没有采暖设备的,所以,公摊面积不应算在收取采暖费之列。另外,物业费、卫生费等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也是不合理的,业主居住面积的大小与业主对公共设施、公共卫生、保安等公共资源的享有和利用毫无关系。
典型"案例"(四):和平区业主刘丰等15人不明白,物业公司向即将入住的业主发出“入住须知”,规定在交足各项费用的同时,必须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否则就不给钥匙。
交足房款并办理相关产权证后,消费者就得到了该房子的所有权,物业公司无权以不交装修押金就不给钥匙相威胁。从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性质来看,可以认为是物业公司预收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只能由某些国家执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且罚金数额也应由物价部门审定。
典型"案例"(五):因迟交电费而被供电部门断电,因此产生的4分钱滞纳金也被供 电部门以“不足一元以一元计收”的规定收取了1元钱。为此,贵阳市退休工人程德忠起诉贵阳市市南供电局,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0.96元滞纳金及支付1元钱“精神损失费”。世纪中天物业管理参与断电为由,也将其列为被告。
贵阳市市南供电局在其印制的缴费单上,明确要求电费的缴纳为“自抄表之日起五天内”,逾期不交者,将收取违约金。这一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一条款只是市南供电局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明显不合《合同法》中的“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订立”这一条款。
典型"案例"(六): 温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或使用人住宅单元及阳台仅作居住使用,不得作写字楼、仓库、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
业主(消费者)是房屋的所有人,业主有权决定房屋的使用,这条规定明显限制了消费者对房屋的处分权。
专家提醒: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统计,由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乱收费,以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导致的群众投诉,一直位居各类价格举报问题的第3位。百姓期待提高物业服务、物业收费的透明度。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让物管收费"透明"起来。物管收费有望不再"雾里看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