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五月九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省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也管理企业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二、三、四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物业企业资质:
1、 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 管理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4、 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 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 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
6、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二级物业企业资质:
1、 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 管理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4、 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 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 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
6、 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三级物业企业资质:
1、 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 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四级物业企业资质:
1、 注册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 50%以上的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 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申领《临时资质证书》。
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第3条标准除外)。
(一) 申请报告。
(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 企业章程及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验资证明。
(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八) 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九) 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相应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资格。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申请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临时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临时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满的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交下列资料:
1、 营业执照。
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3、 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经济、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职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5、 企业章程、已管物业管理项目委托合同。
6、 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企业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申报表除外)。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至四级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初审、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0日内,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并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15日内,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四级企业只限参加本市区域内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到外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持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省外的一、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物业管理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一) 进豫承揽物业管理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介绍信)。
(三)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五) 合法的资信证明。
(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七) 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
(八) 拟实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资质等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参加国家及省物业管理评先活动。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项目先进的企业在资质等级升级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 物业管理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 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 企业年度资产审计报告。
(七) 上年度物业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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