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时可一次性收取的项目和标准:
(1)物业维修基金:由住宅购买人、出售人共同缴纳,带电梯设备的,分别按成本价的3%和4%缴纳;不带电梯的,分别按成本价的2%和3%缴纳。成本价由市房地产部门公布。
(2)电度表保证金。单相表每表80元或三相表每表250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此项费用后,出具市供电部门的专用依据。
(3)有线电视初装费。市区每户(终端)240元、市郊城镇每户330元、郊县农村每户480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费后,出具有线台专用收据。
(4)建筑垃圾清运费。按所在区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向准备装修居室的业主或使用人或房东收取。业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物业公司或环卫部门不得收取该项费用。
除上述收费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给业主或使用人的《入住须知》、《住宅使用手册》等不得收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装修队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对施工人员予以登记管理并发放小区出入证,收费不得超过每人10元。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部门规定并垫付了资金加装防盗分户门、电控总门设施的,按成本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作为房屋附属设计交付的,此费用应包含在房价内。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差价换房的人户、退房或退租手续时,可向换房人各收取50元手续费,但不得向购买新建住宅的业主或单位套配、增配住宅的使用人收取此项费用。在差价换房或单位分房、配房过程中发生房屋空关,空关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或公房租金按同期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计收。对同一时段的管理费或租金,不得重复收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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