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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当事人可请求解除贷款
编辑:邓州楼市网   2004年06月15日18:01   来源:邓州楼市网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这个将于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将商品房"按揭"贷款统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并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审理商品房担贷款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黄松有介绍说,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户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买房户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行合担保贷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买房户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房户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房户是不利的。而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户,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商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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