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负责人介绍,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共损毁土地约1.3亿多亩,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约1亿多亩,自然灾害损毁约2000多万亩。已复垦面积约3000多万亩,但还有约1亿多亩尚未得到复垦。同时,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据统计,目前平均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约几百万亩。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国务院曾于1988年公布了《土地复垦规定》,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对土地复垦做了原则规定。上述规定对促进土地复垦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创建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复垦法律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土地复垦面临的严峻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条例》在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土地复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了土地复垦的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据该负责人介绍,《条例》在全面总结近年来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实践,有效解决了复垦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复垦资金保障机制不完善、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
一是明确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强化复垦责任。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同时要求复垦义务人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费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报告有关情况,并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于没有复垦义务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条例》首次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有效解决了此类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
二是设计有效抓手,加强土地复垦全程监督管理。《条例》既把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建设用地和采矿权审批的一个刚性约束,又把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监督指导复垦义务人落实复垦义务的规划依据和有效抓手。《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要在申请建设用地或者采矿权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提取复垦资金,专项用于复垦工程建设;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三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各方参与土地复垦的积极性。按照“谁复垦、谁受益”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综合运用退还耕地占用税、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经济补贴等手段,分别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社会投资主体、土地权利人以及地方政府等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进行激励。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条例》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按规定缴纳复垦费、违反复垦资金监管要求、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执法检查等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同时,首次明确了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于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发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方面,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十二五”期间各类非农建设用地需求仍很强劲,耕地保护压力依然巨大;另一方面,我国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还有1亿多亩没有复垦利用。如果能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的原则,对所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就可以为国家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他农用地。既可以为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做出重要贡献,也可以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提供用地保障。
与此同时,《条例》的颁布实施,加强了损毁土地的复垦,为解决成千上万名农民的生计问题提供了新的保障。在一些土地破坏严重的地区,大量农民群众陷入“无房可居、无地可种、无岗可上、无水可用”的困境。以淮北为例,自70年代以来,累计塌陷土地24万亩,导致25万农民无地可种,同时,目前每年还要新增塌陷地上万亩。对塌陷区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既加强土地破坏区的生态治理,发挥很好的环境效益,同时也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新的生活保障。
据了解,下一步国土资源部门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土地复垦有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土地复垦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认识,增强复垦义务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自觉性,提升公众对土地复垦、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认知度;落实《条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对国土资源系统贯彻落实《条例》提出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奠定基础。主要包括:
深化配套政策研究,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设。继续完善《条例》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完善土地复垦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审查制度、土地复垦资金保障制度、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制度、土地复垦监测与报告制度等,研究制定土地复垦激励政策。拟选择10个市县或者矿山企业作为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跟踪联系点,共同研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政策措施。
做好土地复垦监管,履职履责把好土地复垦关。包括督促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条例》规定,新建、已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要编制或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在建设用地审批和矿业权管理的各个环节把好土地复垦关,对没有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批,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申请;加强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监管;把好土地复垦工程竣工验收关;加大土地复垦执法监察力度。
建立资金保障制度,切实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督促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和使用计划;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报告当年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加强土地复垦费用征收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办法。
完善技术标准,提升信息技术服务支撑能力。开展损毁土地调查与潜力评价、土地复垦工程质量、资金预算定额等标准研究,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体系;在土地调查“一张图”和部综合监管平台上开发建设土地复垦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以及各地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实现土地复垦的全程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