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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必懂的一些法律常识,您了解多少
编辑:邓州楼市网   2010年09月20日16:17   来源:邓州楼市网  

    今年7月大学毕业的小王,由于单位不能提供住宿,只好自己和同学在单位附近,合租一套房屋。自己和同学又没有什么租房经验可谈,又担心自己遇到骗子,很想了解一下关于租房的一些常识。以下简单介绍一下关于租房的主要事项。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产权不清、违章搭建或危险房屋、门窗不全缺乏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差、出租人无合法资格或无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必须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代理租赁手续。

    一、租房前应当了解的情况:(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4)红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二、下列房屋不能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行为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在租赁期间,承租人需改变使用用途,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或业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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