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使用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国务院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市规划控制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卧龙、宛城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建、规划、工商、物价、公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公用事业等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新建商品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原有物业,可以根据业主意愿,由业主聘请专人管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经超过70%的业主同意,应当实行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