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在郑政[2001]2号文之后(即2001年1月16日),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具体缴交额、缴交时间和方式,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并向购房人出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缴交凭证,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前缴至市维修基金专户。
办理程序:
交验证件——打印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凭银行回单打印缴款确认单——凭确认单办理交易办证手续
提交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
二、公有住房出售(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在郑政[2001]2号文之后的,原产权单位在审批出售前,代为收取购房人缴交的维修基金并缴至维修基金专户。
办理程序:
经房改办审查后的房改请示——交验证件——打印缴款通知单——售房款的30%及个人缴交的总售房款以外的2%共同交到指定银行——凭银行回单打印缴款确认单——凭缴款确认单办理房改审批手续。
提交资料:房改办审定的请示、批复原件;购房人员花名册。
三、二手房买卖交纳维修基金
办事程序:
交验证件——打印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凭银行回单打印缴款确认单——凭确认单办理交易办证手续
提交资料:二手房原产权证和契约。
四、商品房、房改房已办理房产证的,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有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收缴。
注:以上情况均需提供资料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备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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