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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楼市今日起 两新规开始执行
编辑:邓州楼市网   2005年11月01日08:56   来源:邓州楼市网  
今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新规 骗买罚1000元

       用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要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今天,《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有几处变化,以确保让最需要的人群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数量以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数量,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一般都是政府在年度计划上确定一定比例(近几年,郑州市一直控制在10%)。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以内,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数量。
  购买条件新办法在购买资格方面规定,必须有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而且夫妻双方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28周岁的单身或家有两人的限购80平方米,3人以上的限购100~120平方米,超过120平方米的要按房价的20%补差价。
  审核以前,经济适用住房还没开盘,就已经全部“名花有主”,订房后再去申请购买资格,信息不透明往往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今后,符合条件的必须先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核资格,然后到指定的楼盘报名,经过摇号或抽号,最终确定购房位置。
  转让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出售时的差价要向政府缴纳收益。另外,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出租。
  处罚以前,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即便被发现,也没有处罚依据。新办法规定,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旦发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房屋或按市场价补交房款,同时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执行的,收回房产证。
  对开发商擅自销售或预订房屋等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小档案
  今年郑州市商品房计划开工4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开工50万平方米,竣工40万平方米。
  截至今年8月,经济适用住房已开工64.6万平方米,竣工16.27万平方米。

    《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今日施行四种管理模式保平安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了解到,郑州市第一部消防规章——《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规定》从今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不但对多产权建筑的消防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而且首次敲定了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的处罚标准,这也标志着郑州市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多产权建筑责任
  《规定》依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经营者、使用者、受委托者以及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多产权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由所有产权人承担;实行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时,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配备由产权人负责,经营期间的公共消防安全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约定不明,由产权人承担。资金由谁来出
  《规定》明确,多产权建筑公共消防安全所需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比例,没有约定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设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按照《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维修基金中支出。
  《规定》设定相应罚则
  为保证规定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规定》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对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未按本规定,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成立的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共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王燕子王利军)
  [新闻链接]
  多产权建筑郑州300余家
  郑州市公安消防部门有一个数字统计,截至目前,多产权建筑有300多家,主要是商场、市场、集贸市场或者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公共建筑。而火车站地区就是多产权建筑集中的区域,银基商贸城、锦荣商贸城、恒泰商贸城、金城商贸城、钱塘衣商贸城、郑州大酒店、中州商场以及一些小商品批发市场等都是典型的多产权建筑。
  这些多产权建筑,一是缺乏管理组织,多产权建筑产权人无人照头,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二是涉及公共消防安全方面的火灾隐患的整改问题,如多产权建筑的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公共消防安全设施等存在问题整改难,无人愿意出钱。
  公安消防机构对多产权建筑监督检查时,很难找到应对的被监督对象,下发的法律文书无人愿意签收,致使正常的消防执法程序难以进行。
  火车站附近的多产权商场
四种“灭火器”
  灭火器一
  多个产权人可以明确一个产权人统一管理。
  灭火器二
  由产权人形成管理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灭火器三
  没有以上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消防机构等部门组织产权人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
  灭火器四
  对于新建建筑出售给两个以上业主的,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之前,其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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